根本是過度保護的國家法律與溫室環境把法官給寵成恐龍了

    應該是過度保護的國家法律與溫室環境把法官給寵成恐龍了

        前行政法院法官強吻女助理,涉嫌性騷擾遭職務法庭原審判決免職,再審喊冤獲准改判罰薪一年,從去職丟差到罰款了事,司法官名份敗部復活,落差如瀑布狂洩,輿情嘩然,受命法官陳志祥親上媒體火線說明,遺憾自負高傲,提油救火越描越黑,把明顯不舒服的騷擾硬虛擬成雙方合意之挑逗試探,教友感動式擁抱,辦公室戀情進而發展成「婚外情未遂」結論乃成合議庭合理心證。依其論調,加害者踩煞車不曉是玩膩或懍於東窗事發,事後補償稱得上「瑕不掩瑜」輕微道德問題,反倒另一造是半推半就欲擒故縱,也就是台灣話「夭鬼假細膩」惺惺作態,表錯情害被告會錯意,被害人未悍然拒絕該負一半責任?事件蹊蹺欲罷不能,司法院如何收場,大家都等著看續集。

         面對非議質疑,這位法官直用他的獨門專業定義性騷「新解」,主觀意識誤導客觀認定,違反普羅大眾一般經驗法則與通常邏輯概念對此之固有認識,他怪怨局外人知其然不知所以然,拼命護短「圈內人」,所謂兔死狐悲,基於物傷其類乃情有可原也!為何有這麼多缺乏自省能力的「慣法官」呢?追根究底是法律對其輩過度保障,包括終身職身份與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預職權行使,其實該兩特權屬相對性非絕對,不得免職須建立在非受刑事與懲戒處分或禁治產宣告,依法律仍得停職、轉任、減俸,而審判不受干涉則建立於須依據法律,可惜理論如此,實務非也!除非殺人犯判一年,小偷關一輩子,顯而易見之枉法裁判,法官愛怎麼判就怎麼判為所欲為,兩造莫之奈何,定讞亦不負闡釋義務,濫用「法官不語原則」,更糟的是既判力強,權威性不容汝等凡夫俗子造次挑戰。

         法官傲世卓絕唯我獨尊另一成因,應是被溫室環境給寵壞了,享豐厚俸祿暨掌生殺與剝奪自由財產大權,萬一不是神的法官也犯錯,不管過失情節嚴重性,甚至於侵害訴訟權,頂多召開自律委員會建請院長予不痛不癢「口頭警告」,下不為例敷衍了事,自家溺愛驕縱有加,「寵豬舉灶」難免恃寵而驕,以致惡法官我行我素依然故我!舉筆者例子,彰化地院法官訂宣判期日,提早半小時去卻吃閉門羹,宣判庭公然放鴿子擺道,申訴答覆竟狡賴當事人未準時報到,法官神隱居然變筆者「遲到惹的禍」!莫非聆聽判決排隊要像龍山寺點光明燈、像紫南宮領錢母或搶頭香,趁早以免向隅?法院尚不忘強辯他們有衡酌要否宣判裁量權,但翻遍六法,不知哪條法律授權允許?法院組織法及訴訟法皆明文規定「判決『應』公開法庭宣示」呀!當然,法官偷懶定會以民國33年「未經宣判不影響效力」那則喧賓奪主且有違憲之虞的古老判例充保護傘的。

        避免五日京兆不安於位,司法官永業保障機制其實公務員也有,只差未至憲法層次罷了。法官性騷擾案,庭上男尊女卑思維與世脫節,重男輕女充分展現沙文主義本色,認為天下皆非、皆愚昧,唯他們獨是、獨聰穎。話說有不忍殺生而放生豬者,好幾次豬都認路又跑回家,放生者因之改載到深山,結果豬照樣回得了家,反而人迷路找不到回家的路,這是「人不如豬」笑談。職務法庭高舉輕放好心要「放生」性騷案同仁,請別自以為智商超人,你說錢不是李四偷的,恰似張三此地無銀三百兩之欲蓋彌彰反效果。

        即便恐龍法官論事用法極端偏差,國家法律與監督長官依然強力呵護,司法不肖雖如皇后貞操般禁忌話題,爾來這塊「御賜貞節牌坊」的烈女節婦已迭遭懷疑出軌,招辱其來有自矣!不禁疑慮:社會是否製造利於呆腦獸棲息繁殖的株羅紀大環境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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